Page 442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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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融資」(Bridge Loan)  瀰漫在消費金融與企業金融的業務

                        拓展上。例如,「消費性放款」須銀行提供「過渡性融資」的時機
                        是,消費金融的房屋貸款,在辦理所有權塗銷及登記過程,常須倚賴

                        新承作的債權銀行,協助還清原屋主的銀行借款,此墊付款項在新申
                        貸者辦妥手續後應優先還清,性質類似廣義的過渡性融資。相對於消
                        費金融,企業金融的融資金額與程序比較複雜。企業法人的營運資

                        金,流入與流出頗為頻繁,偶而出現「流動性缺口」在所難免,故須
                        使用不同的融資方式,解決頭寸臨時短缺的窘境。因此,借款企業需

                        要債權銀行提供過渡性融資,形式與範圍甚為廣泛,小則跨銀行的
                        「借新還舊」、公司債即將屆期但與新發行債券有短暫時間落差,以
                        及建設公司在土地購買、建照申請等營建初期所須籌措的營運資金均

                        屬之。大型規模的過渡性融資,則以「融資收購」(Leverage Buyout;
                        簡稱 LBO)  最具代表性,並將其歸類為「結構型融資」之一。LBO 在

                        融資過程支應資金給予併購者「入主」(Takeover)  目標公司,性質類
                        似者還有「夾層融資」(Mezzanine Financing),所以本章一併納入說明

                        範圍。但由於篇幅有限及避免重複,本章只就企業金融業務的過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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