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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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章│企業金融業務與信用評等制度
3. 藉著信用資料庫,強化客戶的信用紀錄
Basel II 及 III 在世界各國推動以來,國際性的銀行漸漸地朝向標
準法和內部評等法併行的制度邁進。但使用內部評等法,衡量企
業金融業務的信用風險,須搭配至少 5 年的授信資料,若儲存 10
年至 20 年的客戶資料,對估計違約機率、違約損失額與回收率
(Recovery Rate) 的效果將可更佳。因此,透過信用評等制度,銀
行可著手建立大量且長期的授信資料庫,除合理地估計借款客戶
的信用等級,也能具體提升信用紀錄的管理角色,適時發揮監督
功能。
二、大型企業適用之信用評分 (等) 表
為使銀行辦理的信用評等更加客觀,銀行公會於 1987 年 6 月統一
制定「授信企業信用評等表」供金融同業參考,但容許個別銀行依照
業務性質,自行制定評估表格。為方便讀者瞭解,本小節除介紹銀行
公會的信用評等表,還利用大型企業的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舉例說
明樣本公司的財務表現。銀行公會之信用評等表分為甲、乙兩種,甲
種適用於大型企業,評分比例為財務狀況佔 50 分、經營管理 30 分、
產業特性暨展望 20 分;乙種適用於中小型企業,評分比例為財務狀況
40 分、經營管理 40 分、企業展望 20 分。茲簡單析述大型企業之財務
狀況、經營管理,以及企業展望如表 1-1 所示:
(一)財務狀況構面 (佔 50 分)
授信客戶的財務狀況,是由 (短期) 償債能力、財務結構 (即長期
償債能力)、獲利能力與經營效能 4 個子項目所構成。「償債能力」的
衡量指標,有速動比率與流動比率 2 項;「財務結構」以負債比率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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