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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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章│企業金融業務與信用評等制度
2. 賣方委託承兌
賣方在提供商品或勞務時,將買方給予的遠期支票,轉讓予往來
銀行,請銀行依照支票金額,簽發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由銀
行擔任「付款人」於票據到期時承兌。因此,銀行受理的「賣方
委託承兌」,旨在協助賣方 (委託人) 將取得的「遠期支票」轉換
為「銀行承兌匯票」,以便儘早透過貨幣市場獲得營運資金。往
來銀行在買方簽發的遠期支票未到期前,承兌相關匯票,性質類
似融資貸款給賣方,所以是授信業務的一種。
三、保證業務
銀行的保證業務,是與「委託人的債權人」約定,一旦委託人無法履
行債務時,該保證銀行須負履行責任,所以是授信業務的類別之一。由於
保證銀行須承擔信用風險,所以承作時會向客戶收取「保證手續費」。實
務上,保證業務分為短期債務保證與中長期債務保證兩類。
1. 短期債務保證
此類債務保證有:簽發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簡稱
SLC)、發行商業本票、應繳履約保證金 (Performance Bond)、預
收定金或預付款之返還 (Advance Payment)、押標金 (Bid Bond)、
付款保證 (Payment Guarantee) 等,得委託銀行予以保證,俾便利
短期資金之調度。最近幾年,本國銀行為降低承擔的信用風險,
常採用「內保外貸」的方式,承作陸資企業的放款;也就是一方
面承作該筆授信,另方面要求借款企業提供外資銀行開立的擔保
信用狀。萬一借款企業無法履行還本付息,該外資銀行便要承擔
付款責任。因此,前述的「委託人的債權人」在 SLC 的保證業務
上,委託人是指陸資企業或開狀申請人。債權人則指,承作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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