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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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章│企業金融業務與信用評等制度
(4) 透支與擔保透支
銀行准許辦理透支或擔保透支的借款人,於支票存款戶無存款
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票款時,得在約定期限及額度內支用款
項。此透支業務專為財務優良且具自律精神之借款人,能在資
金調度方面得到便利而設置。不過,實務上動用「透支額度」
經常是財務調度能力不佳、資金捉襟見拙,需要「跑三點半」
的客戶。
2. 中長期融資
銀行辦理中長期的融資業務,旨在協助借款人建立中長期的營運
資金。該項融資冀望借款人以未來經營所賺得的利潤,當作還款
財源。但因「期別越長、不確定性越高」,使得中長期融資的信
用風險通常高於經常性融資。基於保障債權,銀行會視情況需
要,向借款人徵取擔保品或其他可靠的擔保 (如董監事連保)。實
務上,常見的中長期融資有:自創品牌放款、促進產業升級中期
綜合融資、企業天然災害復建放款、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放
款、中小企業購建生產設備專案放款、生產企業進口機器外匯放
款、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放款。
二、票據承兌業務
銀行的票據承兌業務是因接受商品或勞務交易的「當事人」委託付
款而產生。若委託付款的當事人為買方,則稱「買方委託承兌」。同
理,委託付款的當事人是賣方時,稱為「賣方委託承兌」。而前述的委
託付款,具體的涵義是委託銀行為買賣方開立的匯票,提供「承兌」(即
付款) 服務。所以不論買方或賣方委託承兌,此承兌業務均屬於授信業
務的一種,將使銀行承擔來自委託「當事人」的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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