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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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章│企業金融業務與信用評等制度




                                  (4) 透支與擔保透支
                                     銀行准許辦理透支或擔保透支的借款人,於支票存款戶無存款

                                     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票款時,得在約定期限及額度內支用款
                                     項。此透支業務專為財務優良且具自律精神之借款人,能在資

                                     金調度方面得到便利而設置。不過,實務上動用「透支額度」
                                     經常是財務調度能力不佳、資金捉襟見拙,需要「跑三點半」

                                     的客戶。

                                2. 中長期融資

                                  銀行辦理中長期的融資業務,旨在協助借款人建立中長期的營運

                                  資金。該項融資冀望借款人以未來經營所賺得的利潤,當作還款
                                  財源。但因「期別越長、不確定性越高」,使得中長期融資的信
                                  用風險通常高於經常性融資。基於保障債權,銀行會視情況需

                                  要,向借款人徵取擔保品或其他可靠的擔保 (如董監事連保)。實
                                  務上,常見的中長期融資有:自創品牌放款、促進產業升級中期

                                  綜合融資、企業天然災害復建放款、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放
                                  款、中小企業購建生產設備專案放款、生產企業進口機器外匯放
                                  款、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放款。



                             二、票據承兌業務

                                  銀行的票據承兌業務是因接受商品或勞務交易的「當事人」委託付

                             款而產生。若委託付款的當事人為買方,則稱「買方委託承兌」。同
                             理,委託付款的當事人是賣方時,稱為「賣方委託承兌」。而前述的委

                             託付款,具體的涵義是委託銀行為買賣方開立的匯票,提供「承兌」(即
                             付款)  服務。所以不論買方或賣方委託承兌,此承兌業務均屬於授信業

                             務的一種,將使銀行承擔來自委託「當事人」的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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