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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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墊付出口票款
進口商的往來銀行受託代收來自出口商往來銀行給予的「出
口跟單匯票」,在未收到進口商付款,即墊付全部或局部票
款給予出口商的往來銀行,所以是銀行對進口商的授信。當
進口商不付款提貨時,該往來銀行即存在信用風險。
(d) 出口押匯
銀行墊付出口信用狀項下的「即期跟單匯票款」,並取得
概括性求償權之票據融通方式。此交易通常是出口商按照
信用狀的契約內容,將貨物裝箱出口後,連同提貨單等文
件,拿到往來銀行的進出口部門辦理押匯。該往來銀行在
未收到進口商付款前,即墊付款項給予出口商,所以是對
出口商的經常性融資。
(e) 進口押匯
銀行接受國內進口商委託,對其國外賣方簽定的「即期跟
單匯票」先行墊付,再通知借款人 (國內進口者) 在合理期
限內「備款贖單」之票據融通方式。
(2) 應收帳款代收融資
一般企業提供商品或勞務給予顧客,客戶的付款方式有:現金
付款與賒欠款項兩種。若賒銷 (Credit Sales) 從事交易,此賣
方企業便產生應收帳款 (Accounts Receivable;簡稱 A/R)。銀
行的代收融資業務,即是在企業的應收帳款尚未收妥之前,提
供企業的週轉資金,並賺取利息收入,且承擔來自商品勞務的
買方與賣方的信用風險。具體言之,商品勞務的供應者 (即賣
方) 將其依照買賣合約產生之應收帳款所有權,轉讓予「應收
帳款管理商」(Factor) (在台灣,通常是銀行和中租迪和等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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