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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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章│企業金融業務與信用評等制度




                                     公司或融資公司 (Finance Company)  承作)。但商品勞務的買
                                     受者 (即買方)  到期拒付,應收帳款管理商若無法向商品勞務

                                     供應者 (即賣方),追回其墊付之帳款,則稱此為「無追索權」
                                     的「應收帳款承購」。倘若買方到期拒付,應收帳款管理商有

                                     權向商品勞務供應者,追回其墊付之帳款,則稱其為「有追索
                                     權」的「應收帳款承購」。
                                     銀行辦理有追索權及無追索權的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屬於授信

                                     業務的類別之一。有追索權的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的讓與者
                                     (即賣方),無追索權的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的還款者 (即買方)

                                     (請參閱圖 1-2 說明)。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的銀行,若覺得
                                     承擔的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過高,可使用圖 1-3 的方法,在

                                     次級市場將部分應收帳款轉售予其他銀行。甚至,當發現商品
                                     勞務的買方存在明顯不同的信用等級時,應收帳款的管理商

                                     (即銀行或租賃公司)  還可以分別訂定敘作案件的額度及利率門
                                     檻,或者要求「應收帳款讓與者」額外負擔保險費用,以降低
                                     其承擔的信用風險。例如,國內半導體元件代理商「益福科技

                                     公司」,其通路業務旨在將無線通訊、車用電子 IC、ADSL 通
                                     訊晶片等設備,出售給正崴精密、光寶科技、中磊電子、佳能

                                     企業等公司,所以可將每月與這些買家交易產生的應收帳款,
                                     轉讓予銀行。當應收帳款承購的銀行發現,部分客戶 (商品勞
                                     務的買方或買受者)  的信用風險偏高時,還可要求保險公司承

                                     保九成「應收帳款債權」,並規範最高理賠上限為實繳保費的
                                     50 倍 (假設值)。當然,承購銀行也可將應收帳款債權,在次

                                     級市場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以提高本身的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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