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P. 19
第 01 章│企業金融業務與信用評等制度
公司或融資公司 (Finance Company) 承作)。但商品勞務的買
受者 (即買方) 到期拒付,應收帳款管理商若無法向商品勞務
供應者 (即賣方),追回其墊付之帳款,則稱此為「無追索權」
的「應收帳款承購」。倘若買方到期拒付,應收帳款管理商有
權向商品勞務供應者,追回其墊付之帳款,則稱其為「有追索
權」的「應收帳款承購」。
銀行辦理有追索權及無追索權的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屬於授信
業務的類別之一。有追索權的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的讓與者
(即賣方),無追索權的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的還款者 (即買方)
(請參閱圖 1-2 說明)。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的銀行,若覺得
承擔的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過高,可使用圖 1-3 的方法,在
次級市場將部分應收帳款轉售予其他銀行。甚至,當發現商品
勞務的買方存在明顯不同的信用等級時,應收帳款的管理商
(即銀行或租賃公司) 還可以分別訂定敘作案件的額度及利率門
檻,或者要求「應收帳款讓與者」額外負擔保險費用,以降低
其承擔的信用風險。例如,國內半導體元件代理商「益福科技
公司」,其通路業務旨在將無線通訊、車用電子 IC、ADSL 通
訊晶片等設備,出售給正崴精密、光寶科技、中磊電子、佳能
企業等公司,所以可將每月與這些買家交易產生的應收帳款,
轉讓予銀行。當應收帳款承購的銀行發現,部分客戶 (商品勞
務的買方或買受者) 的信用風險偏高時,還可要求保險公司承
保九成「應收帳款債權」,並規範最高理賠上限為實繳保費的
50 倍 (假設值)。當然,承購銀行也可將應收帳款債權,在次
級市場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以提高本身的流動性。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