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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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買方委託承兌
銀行替代委託人 (即買方),為其賣方所發匯票之付款人提供承
兌,稱為「買方委託承兌」。銀行願意接受此類委託,應是相信
委託人能在賣方所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送交銀行 (即如期償
付)。銀行負責承兌,能幫助買方 (委託人) 獲得對賣方的信用,
並享受延後支付款項的好處。對於賣方的好處是,可持有此「銀
行承兌匯票」(Bank Acceptance),在貨幣市場流通以取得資金,顯
示承兌業務對於買賣雙方均有裨益。國際貿易的買方業者,基於
資金調度的考量,進口貨物時藉由開發「遠期信用狀」(Usance
Letter of Credit) 取代「即期信用狀」,並在負擔「保證手續費」
的情況下,委託銀行於到期時承兌付款。銀行在信用風險的考慮
下,有時會徵取業者以採購之貨品做質押或設定擔保物權,藉以
加強還款財源之掌握 (請參閱圖 1-4 說明)。
圖 1-4 銀行承兌匯票之產生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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