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P. 22

1.  買方委託承兌

                             銀行替代委託人 (即買方),為其賣方所發匯票之付款人提供承
                             兌,稱為「買方委託承兌」。銀行願意接受此類委託,應是相信

                             委託人能在賣方所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送交銀行 (即如期償
                             付)。銀行負責承兌,能幫助買方 (委託人)  獲得對賣方的信用,

                             並享受延後支付款項的好處。對於賣方的好處是,可持有此「銀
                             行承兌匯票」(Bank Acceptance),在貨幣市場流通以取得資金,顯

                             示承兌業務對於買賣雙方均有裨益。國際貿易的買方業者,基於
                             資金調度的考量,進口貨物時藉由開發「遠期信用狀」(Usance
                             Letter of Credit)  取代「即期信用狀」,並在負擔「保證手續費」

                             的情況下,委託銀行於到期時承兌付款。銀行在信用風險的考慮
                             下,有時會徵取業者以採購之貨品做質押或設定擔保物權,藉以

                             加強還款財源之掌握 (請參閱圖 1-4 說明)。






















                                          圖 1-4  銀行承兌匯票之產生步驟







                       -10-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