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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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公益信託的運作與監督 51
|第四章|
公益信託的主管機關與監督
關於公益信託的設立,依信託法第 70 條規定,其設立及受
託人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因公益信託攸關公益,且
其受益人多為不特定或無具體受益人,為防止其濫設,以確保社
會大眾權益,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衡量實際情形,給予許可。
至於各該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無統一的單位,須視其公
益的性質,而分屬不同的主管機關。又依信託法第 85 條規定,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以使從
事公益信託者有所遵循。
第一節 我國相關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依我國信託法第 85 條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其主管的
公益信託的許可及監督辦法,依序有法務、內政業務、教育業
務、體育業務、消費者保護、文化、原子能業務、環境保護、銀
行相關業務、勞動力發展業務、社會福利及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
業務等各類公益信託的許可及監督辦法。以下乃就上述各類公益
信託的許可及監督辦法,臚列其公益信託的宗旨、主管機關及發
布與修正日期,如下表 2-4-1。
表 2-4-1 我國相關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一覽表
名 公益信託宗旨 主管機關 發布日期 修正日期
稱
以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
法
正事務、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 法務部 1996.01.26
務
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