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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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公益信託的運作與監督  51



                                |第四章|
                                公益信託的主管機關與監督


                                    關於公益信託的設立,依信託法第 70 條規定,其設立及受

                                託人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因公益信託攸關公益,且
                                其受益人多為不特定或無具體受益人,為防止其濫設,以確保社
                                會大眾權益,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衡量實際情形,給予許可。

                                至於各該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無統一的單位,須視其公
                                益的性質,而分屬不同的主管機關。又依信託法第 85 條規定,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以使從
                                事公益信託者有所遵循。


                                       第一節  我國相關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依我國信託法第 85 條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其主管的
                                公益信託的許可及監督辦法,依序有法務、內政業務、教育業
                                務、體育業務、消費者保護、文化、原子能業務、環境保護、銀
                                行相關業務、勞動力發展業務、社會福利及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

                                業務等各類公益信託的許可及監督辦法。以下乃就上述各類公益
                                信託的許可及監督辦法,臚列其公益信託的宗旨、主管機關及發
                                布與修正日期,如下表 2-4-1。


                                       表 2-4-1  我國相關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一覽表

                               名           公益信託宗旨              主管機關      發布日期      修正日期
                               稱
                                   以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
                               法
                                   正事務、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               法務部     1996.01.26
                               務
                                   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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