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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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益信託與公益事業的推展 11
條)、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義務 (信託法第 25 條)、造具帳冊義務
(信託法第 31 條) 等外,原則上受託人並不受任何限制。於財團
法人方面,其是由捐助人以章程或遺囑訂定管理方法,並由董事
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為之。
第四節 存續期間與規模
關於存續期間,公益信託的設立在期間上並不要求具有永續
性或長期性,故信託期間並無限制,即使短期間的營運亦被認
可,且其可能因信託財產的用盡而使得信託關係消滅。另外,公
益信託的財產規模,法律上並無規定,故其財產規模與財團法人
相比通常較小。至於財團法人採用法人的組織型態,最主要的原
因即在於維持財團的永續性,故通常有最低財產額的限制,且原
則上不得處分其最初用於設立財團法人所捐助的基本財產。
由此可見,公益信託不受存續期間及捐贈規模的限制,相較
於財團法人更為簡便及彈性。
有關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的比較,茲就其相關法律規定內
容,詳細整理如表 1-2-1:
表 1-2-1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比較表
項目 公益信託 財團法人
均為提供一定財產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法律上所指
示的公益目的 (信託法第 69 條;民法無明文規定必
1. 目的機能
以公益為目的,但實務上認為多屬公益法人) 及社
會機能均大致相同。
2. 法源依據 信託法 民法
非權利主體
3. 權利主體 公益法人
(不具法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