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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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益信託與公益事業的推展 9
|第二章|
企業或個人落實公益理念的選擇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的比較
在信託法公布施行前,企業或個人欲提供其私有財產從事公
益活動者,通常係以設立財團法人方式為之;但信託法公布施行
後,因公益信託的設立,目的上須以具有公共利益為前提,故財
團法人與公益信託即成為企業或個人落實公益理念的選擇。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雖均係為從事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成立,
組織上皆同以財產為中心,但兩者在法律結構上仍有許多方面的
差異性,以下分別就兩者的設立方式、法律地位、事務管理、存
續期間與規模等方面為一比較。
第一節 設立方式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最重要差別在於設立方式不同,此差異
影響了運作的組織型態及後續相關法律規範。公益信託的設立得
以信託契約、遺囑信託或宣言信託等方式為設定,並由受託人向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財團法人則係以法人的方式設立,
即由捐贈人以捐助行為所成立的法人組織,捐贈一定的財產並訂
立捐助章程,經主管機關的許可而成立。
由此可知,公益信託的設立,並未創設法人組織,而是利用
受託人此一既存的法律主體,故其僅可謂係一種法律關係,非屬
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並不具有法人格。反之,財團法人係一創設
的法人組織體,其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終於解散,於法令限
制內有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資格,即屬民法上的權利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