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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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益信託與公益事業的推展  9



                                |第二章|

                                企業或個人落實公益理念的選擇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的比較


                                    在信託法公布施行前,企業或個人欲提供其私有財產從事公

                                益活動者,通常係以設立財團法人方式為之;但信託法公布施行
                                後,因公益信託的設立,目的上須以具有公共利益為前提,故財
                                團法人與公益信託即成為企業或個人落實公益理念的選擇。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雖均係為從事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成立,

                                組織上皆同以財產為中心,但兩者在法律結構上仍有許多方面的
                                差異性,以下分別就兩者的設立方式、法律地位、事務管理、存
                                續期間與規模等方面為一比較。


                                                    第一節  設立方式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最重要差別在於設立方式不同,此差異

                                影響了運作的組織型態及後續相關法律規範。公益信託的設立得
                                以信託契約、遺囑信託或宣言信託等方式為設定,並由受託人向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財團法人則係以法人的方式設立,

                                即由捐贈人以捐助行為所成立的法人組織,捐贈一定的財產並訂
                                立捐助章程,經主管機關的許可而成立。
                                    由此可知,公益信託的設立,並未創設法人組織,而是利用
                                受託人此一既存的法律主體,故其僅可謂係一種法律關係,非屬
                                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並不具有法人格。反之,財團法人係一創設

                                的法人組織體,其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終於解散,於法令限
                                制內有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資格,即屬民法上的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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