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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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公益信託                 財團法人
                                                通常係依信託契約將信           以捐助行為 (單獨行為)
                                                託財產移轉至受託人名           成立法人組織,將捐助
                               4.  法律架構         下,由 受託 人管理處          財產移轉予財團法人,
                                                分。受託人的權限比財           並選出董事以作為法人
                                                團法人的董事為大。            的機構。
                                                                     採「許可及業務監督主
                                                                     管機關」與「登記主管
                                                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 分立 之的二元
                               5.  主管機關
                                                機關許可。                制,即先經主管機關許
                                                                     可後, 再向 法院為登
                                                                     記。
                                                                     以法人的方式設立,向
                                                以信託的方式設定,由
                               6.  設立方式及程                            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
                                                受託人向目的事業主管
                               序                                     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機關申請核准。
                                                                     始取得法人資格。
                                                由受託 人處 理一切事          透過董事會運作執行,
                               7.  組織及事務所       務,無專職人員及主事           須設置專責人員及固定
                                                務所。                  主事務所。
                               8.  財產獨立性        信託財產應具有獨立性           未規定
                               9.  財產所有權        受託人                  財團法人
                                                                     依各主管機關的規定不
                                                                     同,有最小金額的規模
                               10.  捐贈規模        大、小金額皆可。
                                                                     限制 (如教育部規定為
                                                                     3 千萬元現金)。
                                                較適合純粹以金錢 (因          較適合直接從事經營事
                                                金錢毋庸評價)  給付為         業類型之公益活動。
                               11.  適合型態
                                                目的之公益事務,如提
                                                供獎學金或獎助金。
                                                得動用本金,或只動用           只得動用孳息,不得動
                               12.  資金之運用
                                                孳息。                  用本金。
                               13.  意思機關        得設諮詢委員會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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