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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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益信託的特質與優點



                                  透過上述比較可知,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二者無論是在法律
                              結構或事務執行等方面,均有顯著差異,故在運作及功能上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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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特色,以下乃就公益信託的特質與優點為一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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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信託無須如財團法人般特別創設一權利義務主體,而是
                              由受託人接受委託人財產權的移轉或處分,成為信託財產的權利
                              人;財產權一旦移轉後,信託即可成立。此外,公益信託與財團

                              法人在設立之際,均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但公益信託無
                              須向法院為法人登記,也不必設獨立事務所及專任職員。


                                          第二節  營運方式的彈性與效率性

                                  因財團法人是以永續經營為前提,故其捐助的財產非具相當

                              規模,無法有效營運,且原則上不得處分其基本財產。至於公益
                              信託,因信託財產的規模以能實現其公益目的為已足,故其經營
                              得依信託財產的多寡而決定收益的分配;於給付或遂行信託目的
                              時,可斟酌情形,或僅以信託財產孳息為給付,或動用到部分信

                              託本金,可將信託財產彈性且有效率地運用於所欲達成的信託目
                              的。




                              1  台灣金融研訓院編輯委員會,信託法規與稅制,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13 年 7 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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