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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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益信託的免稅規定
由於民間參與公益的動機,不乏出於節稅的觀點;因此稅法
上的規定與安排,對於促進公益信託的設立與發展,具有相當程
度的影響,以下乃就我國相關稅法對公益信託減免的規定予以說
明。
一、遺產稅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
人死亡時已成立的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計入遺
產總額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 16 條之 1):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
的信託業。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
的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的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
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二、所得稅
(一) 個人、營利事業 (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 提供財
產成立 (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 公益信託,
以信託業為受託人,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
支付的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的人
給予特殊利益,並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
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的財團法
人或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的權利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