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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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益信託與公益事業的推展  7



                                二、公益信託的認定


                                    公益信託係以設立目的上具有公共利益為核心的信託,因此
                                「公共利益」的認定即為公益信託的主要內涵及特質所在。然從
                                上述說明可知,欲以文字就公共利益為一定義實有困難,故各國
                                立法例係以列舉若干常見的公共利益類型,作為認定公共利益的

                                參考,而我國亦採取此種立法方式,並將具體認定是否屬公共利
                                益的權限,委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申請許可設立時,再為個案
                                判斷。
                                    有關公益性的判斷,依法務部的解釋,是指社會全體的利益

                                而言,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如以特定人或特定團體為受益人
                                的信託,即非屬公益信託。因此,信託法第 69 條所謂公共利
                                益,須具有公共性,即該利益的存在或提供對於社會大眾具有方
                                便性與實用性;且受益對象需為不特定人。


                                        第三節  公益信託與特定目的信託的區別


                                    公益信託係以其設定的目的具有公益性為核心,倘若符合上
                                述公益性的要件,即可認為屬於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以公共利益
                                為目的。而所謂特定目的的信託,依信託法第 1 條的立法說明,
                                係指委託人自己或第三人以外而可得確定,且為可能、適法的目

                                的,如以醫學研究、傳染病的消滅、自然景觀的存續或養護等為
                                目的。該說明並無法清楚地描述特定目的信託的特性,尤其其所
                                列舉的目的內容,易讓人與公益信託有所混淆。

                                    特定目的信託是參考美國的法制而制定,依美國統一信託法
                                典 (Uniform  Trust  Code)  第 408 條所規定的特定目的信託,亦稱
                                為榮譽信託 (honorary  trust),其特徵為該種信託並無受益人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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