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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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益信託與公益事業的推展  3



                                |第一章|

                                什麼是公益信託?


                                    信託依其目的可區分為私益信託、公益信託與特定目的信

                                託,可知公益信託是屬信託種類的一種;因此,欲瞭解公益信託
                                的概念前,應先就信託的定義予以說明。另外,實務上對於特定
                                目的信託,一般人會將其與公益信託予以混淆,故本章乃以信託
                                的定義與構成要件、公益信託的概念與認定及公益信託與特定目

                                的信託的區別為論述內容。


                                             第一節  信託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信託 (Trust)  是一種代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源自於英美法
                                系國家,我國在尚未制定信託法之前,即有信託的法律概念存

                                在,惟其係仰賴司法判例、判決的形成,為我國的信託法制奠定
                                基石。嗣後我國於 1996 年及 2000 年陸續制定信託法及信託業
                                法,輔以後續訂立的信託登記、信託稅制、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等,始可謂我國信託法制已臻完備。

                                    我國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
                                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
                                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本條為信託的定義規
                                定,觀諸其內容可知,信託是屬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所存

                                在的一種以財產權為中心的法律關係。
                                    由信託法第 1 條的定義規定,可將信託的構成要件分為二
                                項,其一為委託人對受託人為財產權的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信託
                                財產的移轉),其二為為他人的利益或為完成特定的目的而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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