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P. 15
第一篇 公益信託與公益事業的推展 3
|第一章|
什麼是公益信託?
信託依其目的可區分為私益信託、公益信託與特定目的信
託,可知公益信託是屬信託種類的一種;因此,欲瞭解公益信託
的概念前,應先就信託的定義予以說明。另外,實務上對於特定
目的信託,一般人會將其與公益信託予以混淆,故本章乃以信託
的定義與構成要件、公益信託的概念與認定及公益信託與特定目
的信託的區別為論述內容。
第一節 信託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信託 (Trust) 是一種代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源自於英美法
系國家,我國在尚未制定信託法之前,即有信託的法律概念存
在,惟其係仰賴司法判例、判決的形成,為我國的信託法制奠定
基石。嗣後我國於 1996 年及 2000 年陸續制定信託法及信託業
法,輔以後續訂立的信託登記、信託稅制、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等,始可謂我國信託法制已臻完備。
我國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
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
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本條為信託的定義規
定,觀諸其內容可知,信託是屬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所存
在的一種以財產權為中心的法律關係。
由信託法第 1 條的定義規定,可將信託的構成要件分為二
項,其一為委託人對受託人為財產權的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信託
財產的移轉),其二為為他人的利益或為完成特定的目的而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