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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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益信託與公益事業的推展  5



                                託目的而為財產的管理或處分;而信託目的,則是指委託人意欲
                                實現的具體內容,而由當事人於成立信託行為時予以約定。信託

                                目的通常都是為受益人的利益,至於特定目的部分,擬於第 3 節
                                中予以說明。
                                    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須為管理或處分,此種管理或處分方

                                式,信託行為 (亦即信託契約)  亦會事先約定。一般信託通常是
                                以金錢為信託財產,有關該金錢的投資運用即屬管理範圍;惟若
                                信託財產係屬不動產房屋,而信託行為約定受託人得將該房屋出
                                售,使得信託財產的形式轉為金錢,此種出售的方式即為信託法
                                第 1 條所稱的「處分」範圍。

                                    關於信託關係的架構,以圖示整理如下圖 1-1-1:

                                                  圖 1-1-1  信託關係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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