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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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公益信託的概念與認定


                              一、公益信託的概念


                                  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
                              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依
                              立法說明,本條是公益信託的定義規定,且因公益信託的範圍甚
                              廣,為避免掛一漏萬,除就公益目的作例示規定外,亦兼採概括
                              規定,即以「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涵括。

                                  所謂「慈善」,一般是指救助貧困及救濟傷殘而言,只要是
                              有關社會福利的事項,都可以解釋為慈善。所謂「文化」,是指
                              社會由野蠻進化到文明的期間努力所得的成績,其表現於各方

                              面,包括科學、藝術、宗教、道德、法律、風俗、習慣等的綜合
                              體。所謂「學術」,是以獎助學問、藝術等研究為目的之信託,
                              稱為學術公益信託,例如以提供獎學金給學生為目的而設立之信
                              託。所謂「技藝」,包含陶瓷、木雕、竹器、圖畫、表演等技藝

                              或演藝為目的所設立的信託。所謂「宗教」,是以闡揚宗教教
                              義、興建宗教設施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所謂「祭祀」,是指以
                              公眾皆能參加的祭祀為目的所設立的信託。
                                  由於公益信託的認定,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目的內容

                              而決定,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是公益信託設立的申請單位,故
                              有關委託人所擬定的目的究竟涉及那一種公益目的,即有賴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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