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P. 11
導讀 i
導 讀
公益信託 (Charitable Trust) 是一種結合民間資源與信託
功能參與公益之法律制度,此種制度在英、美、日等國已被廣
泛運用,落實於民眾的文化生活中。我國於 1996 年公布信託
法,所謂「公益信託」,依照該法第 69 條規定,係以「慈
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之信託」,此制度在公益法人設置之外,提供欲從事公益活動
者,另一道嶄新的公益制度選擇。
公益信託依信託設立的方式,將所捐助的一定財產經營公
益事業為目的,其所捐助的財產並不另行成立法人;惟須由受
託人將該財產按一定信託目的,為社會公益加以管理處分。這
點與財團法人自己具有人格成為財產權的主體,享受權利,負
擔義務不同。綜論當前對公益信託制度的研究成果,可以發現
公益信託制度與財團法人在社會作用展現的功能相似,同為民
間參與公益的制度選項。惟公益信託的優點,在消極面向,可
用於彌補財團法人制度的缺失;在積極面向,可藉助民間力量
分擔政府財力及人力不足的困境。另外,公益信託具有設立簡
便、運作彈性的特色,讓公益活動不必受限於資源規模大小,
而有助於改善財團法人設立門檻衍生的不便。因此,結合公益
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機能運用於公益活動,可以改善公益團體
財務的困境,另可提供企業界回饋社會的管道機能。
21 世紀是全球化的時代,也是全球公民社會蓬勃發展的
時期,引領公民社會發展的龍頭角色即為非營利組織,因此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