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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核其是否為實際交易行為所產生的票據並注意有無

                                借票或換票的情形、以關係人票據辦理融資宜視其
                                信用情形酌予限制融資金額,關係企業成員如發生

                                經營重大變化影響銀行債權安全之虞時,應重新檢
                                討降低或停止以關係企業之票據辦理融資。


                          貼現業務的承作方式:

                        (一)  申請對象:借款廠商須為依法登記的工商企業或其他
                             經濟事業,且財務正常者。
                        (二)  貼現票據:

                             1.  以合法商業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承兌匯票及本票為
                                限,對於非屬實際商業交易所得而產生的融資性票

                                據,銀行是不得受理的。
                             2.  申請貼現之票據若缺乏法定應記載事項、禁止背書

                                轉讓之票據、背書不連續或其他有礙票據權利行為
                                行使之瑕疵者,銀行應不予受理。

                        (三)  信用評估:
                             1.  貼現票據除經銀行承兌或保證外,銀行辦理貼現時

                                還需對貼現申請人的信用、業務情形及其商業行為
                                充分瞭解,並得斟酌貼現申請人及票據關係人的信

                                用,選擇票據金額較大者優先承作,必要時得要求
                                提供保證或擔保。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得拒絕貼現:

                                (1)  經徵信調查,匯票承兌人、本票發票人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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