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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核其是否為實際交易行為所產生的票據並注意有無
借票或換票的情形、以關係人票據辦理融資宜視其
信用情形酌予限制融資金額,關係企業成員如發生
經營重大變化影響銀行債權安全之虞時,應重新檢
討降低或停止以關係企業之票據辦理融資。
貼現業務的承作方式:
(一) 申請對象:借款廠商須為依法登記的工商企業或其他
經濟事業,且財務正常者。
(二) 貼現票據:
1. 以合法商業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承兌匯票及本票為
限,對於非屬實際商業交易所得而產生的融資性票
據,銀行是不得受理的。
2. 申請貼現之票據若缺乏法定應記載事項、禁止背書
轉讓之票據、背書不連續或其他有礙票據權利行為
行使之瑕疵者,銀行應不予受理。
(三) 信用評估:
1. 貼現票據除經銀行承兌或保證外,銀行辦理貼現時
還需對貼現申請人的信用、業務情形及其商業行為
充分瞭解,並得斟酌貼現申請人及票據關係人的信
用,選擇票據金額較大者優先承作,必要時得要求
提供保證或擔保。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得拒絕貼現:
(1) 經徵信調查,匯票承兌人、本票發票人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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