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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專門辦理無追索權出口單據貼現業務的國際性金融機構對
於所受讓的應收帳款,也應符合下列規範:
1. 應收帳款的產生應符合適用之相關法規,其因而衍生之
同意、批准與授權,不得存在任何法律上之瑕疵。
2. 應收帳款係根據有效且具約束力的交易合約,應在出口
商日常業務中按照出口商所執行的會計準則與應收帳款
收取流程而產生。
3. 按照無追索權出口單據貼現的方式,該應收帳款所進行
的轉讓是合法且具有約束力的,以及不違反出口商應具
有約束力的任何法律或合約的效力。
4. 該應收帳款由出口商擁有且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任
何既有的或可能的第三方主張權利。
5. 該應收帳款根據交易合約由進口商欠付,並構成該進口
商的合法、有效、具約束力、並可強制執行的權利。
6. 該應收帳款在轉讓給專門辦理無追索權出口單據貼現業
務的國際性金融機構時,係不屬於進口商逾期未付的應
收帳款;也不是進口商重新安排付款日的應收帳款;對
於 被 任 何 債 權 人 提 出 債 務 重 組 、 已 經 申 請 或 被 申 請 破
產、或已經破產的進口商所欠付的應收帳款,還有任何
出口商預知該應收帳款存在收款障礙者,專門辦理無追
索權出口單據貼現業務的國際性金融機構都有權利拒絕
轉讓。
7. 出口商確認進口商風險承擔額度同意書前,進口商的業
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並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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