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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專門辦理無追索權出口單據貼現業務的國際性金融機構對

                      於所受讓的應收帳款,也應符合下列規範:
                        1.  應收帳款的產生應符合適用之相關法規,其因而衍生之

                           同意、批准與授權,不得存在任何法律上之瑕疵。
                        2.  應收帳款係根據有效且具約束力的交易合約,應在出口

                           商日常業務中按照出口商所執行的會計準則與應收帳款
                           收取流程而產生。

                        3.  按照無追索權出口單據貼現的方式,該應收帳款所進行
                           的轉讓是合法且具有約束力的,以及不違反出口商應具
                           有約束力的任何法律或合約的效力。

                        4.  該應收帳款由出口商擁有且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任
                           何既有的或可能的第三方主張權利。

                        5.  該應收帳款根據交易合約由進口商欠付,並構成該進口
                           商的合法、有效、具約束力、並可強制執行的權利。

                        6.  該應收帳款在轉讓給專門辦理無追索權出口單據貼現業
                           務的國際性金融機構時,係不屬於進口商逾期未付的應

                           收帳款;也不是進口商重新安排付款日的應收帳款;對
                           於  被  任  何  債  權  人  提  出  債  務  重  組  、  已  經  申  請  或  被  申  請  破

                           產、或已經破產的進口商所欠付的應收帳款,還有任何
                           出口商預知該應收帳款存在收款障礙者,專門辦理無追

                           索權出口單據貼現業務的國際性金融機構都有權利拒絕
                           轉讓。
                        7.  出口商確認進口商風險承擔額度同意書前,進口商的業

                           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並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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