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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5.  申請人應逐筆將發票、進口商簽收之送貨單或對帳單等

                           相關單據提供予金融機構審核後申請撥款。

                          而做為質物之應收帳款,亦應符合下列規範:

                        1.  應收帳款的產生應符合適用之相關法規,其因而衍生之
                           同意、批准與授權,不得存在任何法律上之瑕疵。

                        2.  應收帳款係根據有效且具約束力的交易合約,應在出口
                           商日常業務中按照出口商所執行的會計準則與應收帳款
                           收取流程而產生。

                        3.  金融機構對於應收帳款進行的質押是合法且具有約束力
                           的,以及不違反出口商應具約束力的任何法律或合約的

                           限制。
                        4.  應收帳款係由出口商擁有,且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

                           或任何既有的或可能的第三方可以主張的權利。
                        5.  應收帳款係根據交易合約由進口商所欠付的,並構成該

                           進口商的合法性、有效性與具約束力,出口商及債權經
                           轉讓後的金融機構有權強制執行。

                        6.  應收帳款在轉讓給金融機構的同時,該應收帳款不屬於
                           進口商逾期未付的債務;也不是出口商重新安排付款日

                           的應收帳款;對於被任何債權人提出債務重組、已經申
                           請或被申請破產、或已經破產的進口商所欠付的應收帳

                           款,還有任何出口商預知該應收帳款存在收款障礙者,
                           金融機構都有權利拒絕設質。
                        7.  出口商與進口商就該應收帳款有著現在與將來均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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