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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5. 申請人應逐筆將發票、進口商簽收之送貨單或對帳單等
相關單據提供予金融機構審核後申請撥款。
而做為質物之應收帳款,亦應符合下列規範:
1. 應收帳款的產生應符合適用之相關法規,其因而衍生之
同意、批准與授權,不得存在任何法律上之瑕疵。
2. 應收帳款係根據有效且具約束力的交易合約,應在出口
商日常業務中按照出口商所執行的會計準則與應收帳款
收取流程而產生。
3. 金融機構對於應收帳款進行的質押是合法且具有約束力
的,以及不違反出口商應具約束力的任何法律或合約的
限制。
4. 應收帳款係由出口商擁有,且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
或任何既有的或可能的第三方可以主張的權利。
5. 應收帳款係根據交易合約由進口商所欠付的,並構成該
進口商的合法性、有效性與具約束力,出口商及債權經
轉讓後的金融機構有權強制執行。
6. 應收帳款在轉讓給金融機構的同時,該應收帳款不屬於
進口商逾期未付的債務;也不是出口商重新安排付款日
的應收帳款;對於被任何債權人提出債務重組、已經申
請或被申請破產、或已經破產的進口商所欠付的應收帳
款,還有任何出口商預知該應收帳款存在收款障礙者,
金融機構都有權利拒絕設質。
7. 出口商與進口商就該應收帳款有著現在與將來均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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