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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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企業之營業週轉資金授信業務介紹



                             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或構成威脅的訴訟或調查。

                          8.  進、出口商雙方就該應收帳款現在及將來均不存在任何
                             交易合約履行的爭議。

                          9.  該應收帳款應易於在出口商的應收帳款簿上記載與查
                             核,應與出口商的其他應收帳款分別登載。

                          10.該應收帳款不得是因履行本協議的回購義務已由出口商
                             回購的應收帳款。











                            銀行辦理貼現業務的應收票據,係以借款廠商依實際交易
                        行為所產生的本、匯票並經承兌後為之融通,融資作法與墊付

                        國內票款大致相似,惟所受理的票據限於本、匯票等信用工
                        具,並不包括支付工具的支票。
                            依「銀行公會授信準則」規範,借款人以其因交易而持有

                        之未到期承兌匯票或本票讓予銀行,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
                        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到期時收取票款償還銀行墊款之融通方

                        式。按「銀行公會授信準則」之規範,銀行貼現業務係採「授
                        信」觀念定義,惟操作實務已趨向「買斷」方式。銀行辦理貼

                        現業務係以未屆到期日之承兌匯票或本票等應收票據為限,由
                        於承兌匯票係指匯票經付款人承兌,並在匯票正面承兌簽名表

                        示應負付款之責任,銀行受理此承兌匯票,係以承兌人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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