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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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台資銀行如何辦理大陸企業與大陸台商授信業務



                        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請

                        用途動用擔保項下資金。內保外貸的資金用途限於債務人正常
                        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其他

                        形式的投機性交易。此外,內保外貸項下資金未經中國國家外
                        匯管理局批准,不得以借貸債權、股權或債權或證券等形式投

                        資境內企業或個人,亦即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透過協力廠商
                        間接調回中國境內使用,且不得以下列方式回流:

                          一、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向中國境內機構預付超過一年
                              付款時間之貨物或服務貿易款項,相對於提供貨物或服
                              務的時間提前為之者。

                          二、預付款金額超過美金  100 萬元及買賣合同總價之 30%
                              者。


                            因此,中國境內企業若有境外採購、銷售業務需要,可以

                        考慮將企業境內資產直接跨境擔保抵押,或抵押給中國境內銀
                        行  (例如:台資銀行),以開立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  或

                        保證函的方式提供中國境外另一家銀行擔保借款,以擔保該境
                        內企業自身債務,由境外公司融通資金後代中國境內公司辦理

                        採購、銷售或者利用此額度開立信用狀、海外代付或應收帳款
                        賣斷等業務,必要時經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再調回中國境

                        內使用。此種模式下,通常中國境內台資銀行會要求境外另一
                        家銀行  (即債權人)  對於境外借款人的相關資訊進行調查,監
                        督該貸款資金用途,並要求將借款人的相關資料提交中國境內

                        的台資銀行存卷備查,以避免內保外貸資金回流的風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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