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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只要未償還本金餘額不超過
境內企業上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總額,就不占用企業外債額
度;若超過淨資產,則超過部分仍須占用企業短期外債額度,
萬一境內企業未償還本金餘額,超過上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再
加上外債額度,那就須按照未批准對外借款情況進行處理,中
國國家外匯管理局除了給予警告外,還會處以違法金額 30%以
下罰款。
由此可以預見,台資銀行或大陸台商未來會有以下常見的
「外保內貸」模式辦理:
一、由台籍個人持有境內資產擔保境內企業借款─由於台籍
個人所持有的大陸境內房地產、存單等資產,抵押給台
資銀行,擔保大陸境內企業借款,不屬於 29 號文範
圍,毋須辦理上開繁雜的「外保內貸」登記手續,而其
在境外所獲得的任何借款,發生履約時得自由透過合法
途徑直接匯入履約款項,毋庸受 29 號文之限制。
二、開立 NRA (Non-Resisdent Account) 帳戶,以存款質押
擔保大陸境內企業借款─境外公司在大陸境內銀行開立
的 NRA 外幣、NRA 人民幣存款帳戶等即是台灣常見的
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帳戶,利用這些 OBU、
NRA 帳戶存款進行質押擔保境內銀行借款給大陸境內
企業,貸款還清時,所擔保的存款解除擔保責任隨時皆
可自由匯出,這種模式在 29 號文定義上也是屬於「外
保內貸」的。
三、要求境外企業做為反擔保人,以申請境外銀行做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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