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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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台資銀行如何辦理大陸企業與大陸台商授信業務
人開具保證境內企業到期履行還款責任的融資性保證函
或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擔保中國境內企業向大陸
境內銀行申請企業放款者,大陸境內銀行的操作重點如
下:
(一) 合同審查─境內企業向境內銀行申請「外保內貸」
業務時,應同時提供真實、完整地向中國國家外匯
管理局辦妥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與
債務清償情況的資料予該銀行審核;境內銀行若發
現該境內企業之前的「外保內貸」合同仍存在有尚
未清償的擔保履約款時,該企業在未清償該擔保履
約款前,未經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是不能
再辦理新的「外保內貸」業務的,且應該暫停簽訂
任何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新的「外保
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者,未經所
在地之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境內企業也應
暫停辦理新的提款。境內銀行應按照合理的商業原
則,依據下列標準,判斷「外保內貸」對應的擔保
合同是否具備明顯的擔保履約意圖:
1. 簽訂擔保合同時,境內企業是否具備足夠的清
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
2. 注意擔保項下借款合同約定的融資條件,在金
額、利率、期限等方面,與境內企業所聲明的
資金用途是否有明顯不符。
3. 擔保當事的各方是否具有透過履約提前償還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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