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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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設立後 7 年內不得遷移:
1. 本國銀行申請前 1 年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銀
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加計 2 個百
分點以上。
2. 申請當年度 3 月底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 1.5、申請當年
度 3 月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 80%以上。
3. 申請前 3 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同業 3 年平均值之 1.5
倍以上。
4. 申請前 1 年度決算後無虧損及累積虧損。
5. 最近 1 年內無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之情
事,或有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6. 最近 1 年內負責人無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
之情事。
7. 最 近 1 年內發生舞弊案均依規定呈報且無情節重大之情
事。
8. 申請前 1 年底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之缺失,均已切
實改善及最近 1 年內無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重大危安事故
之情事。
近年金管會對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設之審核方式,已改採
「總額控管措施」:
金 管 會 考 量 金 融 情 勢 、 經 濟 景 氣 及 各 申 請 機 構 之 經 營 體
質,2014 年度僅核定 5 家本國銀行各增設 1 處分行。而為
避免對市場競爭造成衝擊,對分支機構增設改採「總額控
管措施」,即本國銀行得增加之分支機構數係在上年度分
支機構裁撤家數內核給。
銀行為達擴張規模及規模經濟,最快的方法是採取合併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