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銀行合併面面觀
P. 60

52




                        於設立後 7 年內不得遷移:
                            1.  本國銀行申請前 1 年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銀

                               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加計 2 個百
                               分點以上。

                            2.  申請當年度 3 月底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 1.5、申請當年
                               度 3 月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 80%以上。
                            3.  申請前 3 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同業 3 年平均值之 1.5

                               倍以上。
                            4. 申請前 1 年度決算後無虧損及累積虧損。

                            5.  最近 1 年內無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之情
                               事,或有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6.  最近 1 年內負責人無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
                               之情事。

                            7.  最  近  1 年內發生舞弊案均依規定呈報且無情節重大之情
                               事。
                            8.  申請前 1 年底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之缺失,均已切

                               實改善及最近 1 年內無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重大危安事故
                               之情事。

                              近年金管會對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設之審核方式,已改採
                               「總額控管措施」:
                               金  管  會  考  量  金  融  情  勢  、  經  濟  景  氣  及  各  申  請  機  構  之  經  營  體

                               質,2014 年度僅核定 5 家本國銀行各增設 1 處分行。而為
                               避免對市場競爭造成衝擊,對分支機構增設改採「總額控

                               管措施」,即本國銀行得增加之分支機構數係在上年度分
                               支機構裁撤家數內核給。

                              銀行為達擴張規模及規模經濟,最快的方法是採取合併其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