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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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篇 實務篇 47
其中英商、美商、日商、荷蘭、香港、澳商及新加坡商,以銀
行或私募基金或避險基金投資國內銀行者有 5 家;另併購國內銀行
以成立子行方式經營者就有 6 家。投資及入主國內銀行的操作方
式,不外以普通股方式持有銀行股權,或以特別股或可轉換公司債
持有股權;抑或向國內銀行辦理聯貸方式,以取得國內銀行之授信
資金,投資國內銀行並實質掌控經營權及董事會運作決策,進而透
過控制銀行經營性運作,以達到以銀行業務與資金協助其在台其他
投資事業之發展。
外資企業或機構投資我國金融機構情形如表 4 所列各項投資比
重,如扣除來自向本國銀行融資數額,外資機構實際由自家口袋掏
出之資金真的是少之又少。按表列外資投資之銀行,據瞭解部分銀
行曾因經營不善或負責人不當掏空銀行,致面臨金融危機,金管會
在為維持金融穩定發展與保障股東存款大眾權益,而採以鼓動外資
機構投資參股或是併入經營,或不反對國內銀行以聯貸方式協助外
資機構入主國內銀行,在合併當下對國內金融穩定是達到一定效
果;惟就長期性發展而言,外資機構併入國內銀行掌握其經營之目
的,究是為導入專業經營以提升其投資報酬率;抑或如避險基金或
融資公司僅為遂行其短期操作以獲取股價差額等利益。
作者認為,就國內金融市場之長期性發展,導入外資以吸收國
外金融機構之 KNOW HOW,是有益國內銀行經營結構之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