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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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取得原始憑證  (發票或收據)→造具記帳憑證  (傳票)→核
                      准記帳憑證→登入帳簿→裝訂憑證→保管憑證


                                       原始憑證是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包含外來憑證、
                        取得原始憑證
                                       對外憑證、內部憑證。
                                       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依據。記帳憑證種類包含
                        造具記帳憑證
                                       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編製傳票)
                                       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
                                       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
                        核准記帳憑證
                                       人員簽名或蓋章。
                          登入帳簿         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 2 個月。
                                       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
                                       帳憑證之後。
                          裝訂憑證
                                       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
                                       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各項會計憑證  (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除應永久保
                                       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
                                       理終了後,至少保存 5 年。
                          保管憑證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
                                       終  了  後  ,  至  少  保  存  10 年  。  但  有  關  未  結  會  計  事  項
                                       者,不在此限。


                          何謂「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係指以辦理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日後。因此,公司若於 103 年 5 月 31 日申報
                      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憑證保存期限,應自 103 年 6 月 1

                      日開始計算 5 年,至 108 年 5 月 31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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