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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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決算及審核


                            決算期限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辦理完
                          (編製報表期限)       竣;必要時得延長 2 個半月。
                                         1. 應編製下列報表:
                                           (1)  營業報告書。(2)  財務報表。
                                         2.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
                                           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
                                           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
                                           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3.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
                          決算報表編製
                                           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
                                           註釋。
                                         公司法規定如下: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
                                         常會開會 30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  營業報告
                                         書。(二)  財務報表。(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
                                         議案。
                                         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
                          決算報表簽核
                                         或蓋章負責。
                                         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
                                         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公司法規定:
                          決算報表承認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
                                         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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