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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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決算及審核
決算期限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辦理完
(編製報表期限) 竣;必要時得延長 2 個半月。
1. 應編製下列報表:
(1) 營業報告書。(2) 財務報表。
2.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
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
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
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3.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
決算報表編製
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
註釋。
公司法規定如下: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
常會開會 30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 營業報告
書。(二) 財務報表。(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
議案。
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
決算報表簽核
或蓋章負責。
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
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公司法規定:
決算報表承認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
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