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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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薪資核計與發放:人資部門根據出勤卡、加班單及請假

                             單,核算薪資,並編製薪資表及薪資單,於薪資發放日
                             發放。

                          5.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於 102 年 1 月 1 日開徵,扣繳對象
                             為符合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

                             得項目,且為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
                             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全年累積超過四個月

                             「每月投保金額」之金額需繳納健保補充保費  (超過金額
                             ×2%),無 5,000 元之下限,但超過的部分單次以 1,000
                             萬元為限。




                        二、會計帳務處理



                         交易事項               分錄                原始憑證及注意事項
                        發放薪資時       借:營業費用-薪資費用             薪資表
                                        營業費用-伙食費                   銀行匯款紀錄/領據
                                        營業費用-加班費                   出缺勤紀錄
                                      貸:銀行存款                        ●  扣繳稅款需於支付時扣
                                          代收款-所得稅              取並於次月 10 月前繳
                                          代收款-勞健保               納。
                                                             ●  每  年  1 月 申 報 扣 繳 憑
                                                               單。
                        支付代扣        借:代收款-所得稅              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所得稅           貸:現金  (銀行存款)
                        支付勞健保       借:保險費                    健保繳款單及計算表
                                        代收款-勞健保              勞保繳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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