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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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                 編製要點                       稅法規定憑證
                    項目
                                                             4.  商展、義賣、特賣,應
                                                               事 前 報 經 稽 徵 機 關 核
                                                               備。
                         1.  公司營運所發生之水電瓦斯費。                  統一發票或收據。
                         2.  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
                    水電      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
                   瓦斯費      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
                            應按薪資支出列帳。
                         3.  供員工住宿之租金水電瓦斯費不可扣抵。
                         1.  凡房屋、建築、各種設備、各種存貨之 1.  保 險 業 者 收 據 及 保 險
                            火險  (保險之標的,屬於本事業所有)                單。
                            及員工之勞工保險、團體壽險、人壽保 2.  團體壽險之保險費收據
                   保險費      險等保險費由公司負擔部分,皆屬之。                  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
                         2.  進口原料、物品或機器之保險費,列為                 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
                            原料、物品或機器設備之成本。                     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
                                                               明細表。
                         因業務需要之待客餐費、宿費、贈送禮品 統一發票或收據。
                   交際費
                         及花籃、婚喪賀禮奠儀等費用。
                         凡對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政府捐獻 1.  統一發票或收據。
                         或對公益、慈善、文化、教育等機關團體 2.  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
                         以  及  經  財  政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捐  贈  款  項  皆  屬  證明。
                    捐贈  之。                                   3.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
                                                               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
                                                               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
                                                               之受贈收據。
                         1.  屬事業所有之各項稅捐及印花稅等稅 1.  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
                           捐。                                  收據。
                         2.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                  2.  貼用之印花稅票:郵局
                         3.  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屬代收款。                   購票證或稅捐處所開立
                    稅捐  4.  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                  證明。
                         5.  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
                           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
                           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稅法不予認定
                           須帳外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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