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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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編製要點 稅法規定憑證
項目
4. 商展、義賣、特賣,應
事 前 報 經 稽 徵 機 關 核
備。
1. 公司營運所發生之水電瓦斯費。 統一發票或收據。
2. 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
水電 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
瓦斯費 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
應按薪資支出列帳。
3. 供員工住宿之租金水電瓦斯費不可扣抵。
1. 凡房屋、建築、各種設備、各種存貨之 1. 保 險 業 者 收 據 及 保 險
火險 (保險之標的,屬於本事業所有) 單。
及員工之勞工保險、團體壽險、人壽保 2. 團體壽險之保險費收據
保險費 險等保險費由公司負擔部分,皆屬之。 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
2. 進口原料、物品或機器之保險費,列為 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
原料、物品或機器設備之成本。 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
明細表。
因業務需要之待客餐費、宿費、贈送禮品 統一發票或收據。
交際費
及花籃、婚喪賀禮奠儀等費用。
凡對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政府捐獻 1. 統一發票或收據。
或對公益、慈善、文化、教育等機關團體 2. 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
以 及 經 財 政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捐 贈 款 項 皆 屬 證明。
捐贈 之。 3.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
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
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
之受贈收據。
1. 屬事業所有之各項稅捐及印花稅等稅 1. 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
捐。 收據。
2.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 2. 貼用之印花稅票:郵局
3. 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屬代收款。 購票證或稅捐處所開立
稅捐 4. 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 證明。
5. 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
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
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稅法不予認定
須帳外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