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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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取得的外部憑證,如:統一發票。舉例來說,國內公司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國外客戶指示送交國內保稅區的公
司,如經報關程序者,應於發貨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
保稅區公司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
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如未經報關程序者,應於取得外匯收
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公司之收貨單、外匯收
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由此說明,國稅局
要求的憑證不只發票而已,尚還包含物流的收貨單及金流的外
匯收入證明。
稅法上費用列支之通則,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62 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
費用或損失」,及所得稅法第 38 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
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
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
所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者,係指「經營之業務之
一」、「本身之業務」及「與業務有關」而言。例如:有一公
司因代工工廠設於大陸,而派員至大陸出差,其出差內容主要
係打樣、驗貨、催貨及監督生產等,依其業務性質,應為該大
陸工廠之經營管理所需,用於促進該大陸工廠之業務績效。因
此,該公司員工經常派駐大陸工廠所提供之勞務成本費用,應
屬該大陸工廠之經營成本費用,而非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
所必需,相關之大陸出差旅費,無法列報公司費用。
「必須於本年度發生」,依據所得稅法第 22 條「會計基
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