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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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                 編製要點                       稅法規定憑證
                    項目
                           度租金支出加計支付現金列租金費用,                   (1)  押金抵租金應列為出
                           如中途解約,就剩餘建造成本列報解約                      租人之租賃所得。
                           年度之租金支出。                            (2)  違約沒收的押金,應
                                                                  列 為 出 租 人 之 「 其
                                                                  他所得」。
                                                               (3)  以上不用扣繳稅款,
                                                                  但 須 列 申 報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暨 免 扣 繳 憑
                                                                  單。
                    文具   凡文具用品及印刷支出皆屬之。                      統一發票、普通收據。
                    用品
                         1.  凡因國內外出差所發生之交通費  (汽油 1.  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
                           費、車資)、住宿費及依規定報支之日                   (交易完成證明、承攬或
                           支費等皆屬之。                             買賣契約,足資證明與
                         2.  技術指導之旅費  (大陸),應與進貨、銷              營  業  有  關  者  )、(應  提  示
                           貨及各項收入、轉投資等資料相互勾                    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
                           稽,是否與業務有關。                          洽 對 象 及 內 容 等 )  及
                         3.  借用關係企業人員出差所支付差旅費,                 (可提示員工護照中的出
                           因不屬於其本事業之費用,不予核認。                   入境戳記)。
                         4.  股東及員工之家屬所列報旅費,不予核 2.  國內住宿費:統一發票
                           認;董監事及執行業務股東,業務相關                   或普通收據。
                           旅費可以認列。                           3.  交通費:飛機票票根或
                    旅費  5.  出差費超過列支標準之處理方式如下:                  電子機票及登機證  (國
                             (1)  超  過  標  準  之  旅  費  ,  轉  列  「  薪  資  支  外出差另檢附,旅行業
                                出」,並認列出差人員之薪資所                 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或機
                                得。                             票購票證明單)、火車、
                             (2)  自  行  調  整  減  除  ,  免  視  為  出  差  人  員  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
                                之薪資所得。                         車資,准以經手人  (即
                                                               出  差  人  )  之證明為準;
                                                               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
                                                               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
                                                               憑 證 、 乘 坐 計 程 車 車
                                                               資,准以經手人  (即       出
                                                               差人)  之證明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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