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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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編製要點 稅法規定憑證
項目
1.33 倍,超過 2 小時 1.67 倍)×加班時 單或打卡紀錄)。
數 2. 須取具支付加班費之印
2. 例假日加班 領清冊 (可合併於薪資
(1) 假日工作在 8 小時以內:本薪÷30 清冊)。
÷8×1×加班時數。 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
(2) 假日工作在 8 小時以上:假日工作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12 小
超過 8 小時者,依平日加班費之計 時,1 個月總數不得超
算標準。 過 46 小時 (不含國定假
(3) 按工時計薪的加班費:勞基法施行 日、例假日、特別休假
細則第 23 條規定假日,加倍發給工 日),免予列入薪資所得
資;延長工時依平日加班費計算。 課 稅 ( 需 有 加 班 之 事
(4) 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有 實)。
繼續工作之必要時,雇主命勞工於 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
假日加班,勞工有服從之義務。當 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
勞工在這種情形下加班時,雇主不 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
僅應加倍發給工資,還要再給事後 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
補假休息。 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
規定。
註:休假日,包括:
1. 例假: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
息日,不一定是星期日 (勞基法第
36 條)。
2. 休假:指國定假日 (勞基法施行細
則第 23 條規定假日)。(勞基法第
37 條)
3. 特別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給
予休假 (勞雇雙方可事先協商排定)
(勞基法第 38 條)。註:已排定休假
日,員工未休可不用加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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