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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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                 編製要點                        稅法規定憑證
                     項目
                             1.33 倍,超過 2 小時 1.67 倍)×加班時          單或打卡紀錄)。
                             數                                2.  須取具支付加班費之印
                           2.  例假日加班                             領清冊  (可合併於薪資
                             (1)  假日工作在 8 小時以內:本薪÷30             清冊)。
                                ÷8×1×加班時數。                    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
                             (2)  假日工作在 8 小時以上:假日工作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12 小
                                超過 8 小時者,依平日加班費之計                時,1 個月總數不得超
                                算標準。                             過 46 小時  (不含國定假
                             (3)  按工時計薪的加班費:勞基法施行                日、例假日、特別休假
                                細則第 23 條規定假日,加倍發給工               日),免予列入薪資所得
                                資;延長工時依平日加班費計算。                  課  稅  ( 需 有 加 班 之 事
                             (4)  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有                實)。
                                繼續工作之必要時,雇主命勞工於                  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
                                假日加班,勞工有服從之義務。當                  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
                                勞工在這種情形下加班時,雇主不                  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
                                僅應加倍發給工資,還要再給事後                  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
                                補假休息。                            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
                                                                 規定。
                           註:休假日,包括:
                               1.  例假: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
                                 息日,不一定是星期日  (勞基法第
                                 36 條)。
                               2.  休假:指國定假日  (勞基法施行細
                                 則第 23 條規定假日)。(勞基法第
                                 37 條)
                               3.  特別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給
                                 予休假  (勞雇雙方可事先協商排定)
                                 (勞基法第 38 條)。註:已排定休假
                                 日,員工未休可不用加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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