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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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                 編製要點                        稅法規定憑證
                     項目
                           8.  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為三比
                             一者。稅務申報不可列報,應剔除  (營
                             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在 3,000 萬元以下
                             及利息支出在 400 萬元以下者,不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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