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會計 編製要點 稅法規定憑證 項目 8. 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為三比 一者。稅務申報不可列報,應剔除 (營 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在 3,000 萬元以下 及利息支出在 400 萬元以下者,不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