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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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                 編製要點                       稅法規定憑證
                    項目
                         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
                         購置金額耐用年限不及 2 年,或其耐用年 統一發票或收據。
                         限超過 2 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8
                         萬元者之設備,例如辦公桌椅、零件櫃等
                    雜項
                    購置   非消耗器材。
                         使用電腦之程式語言設計  (軟體費),可按
                         當年度費用列支,惟金額鉅大且有遞延效
                         益者,得分 3 年攤提。
                    出口  凡出口發生之報關、運費、商港建設費等 統一發票或收據。
                    費用  相關費用。
                         1.  會計師財簽與稅簽之簽證費。                   依規定扣繳。
                   勞務費
                         2.  法律顧問費。
                         不屬於上列各項之費用:                         統一發票或收據。
                         1.  提供予員工之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賠償款或違約金:銷方因
                           等。                                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
                         2.  營業場所之清潔費、清洗工作服、污水 需               開  立  統  一發票;買方因
                    雜費      處理費等。                            銷 方 違 約 所 加 收 之 違 約
                         3.  保全公司之保全費。                       金,非屬營業銷售範圍免
                         4.  大樓管理費。                          開立統一發票。
                         5.  雜項支出:會議餐費及點心費、茶葉、
                            咖啡、奶精、拜拜用品、配鎖等。
                         1.  非營業所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列。                1.  金融業之利息,為利息
                         2.  涉及資金貸與或股東挪用,應設算利息                 收據或結算單或證明書
                            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限以企業名義借款)。
                         3.  預付購置設備款利息,應資本化,即指 2.  非金融業之利息,為利
                            設備交付前所發生利息費用,應列設備                  息收據並依規定扣繳。
                            成本。                              3.  買 方 購 買 商 品 延 遲 付
                    利息
                    支出   4.  土地過戶利息支出,列土地成本。                   款,賣方加收之利息,
                         5.  非營業用土地,借款利息應列報遞延費                 應取得賣方發票。
                            用,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收入減項。
                         6.  非金融業借款,超過月息1.3%,稅務申
                           報不可列報,應剔除。
                         7.  補繳稅款所支付利息,稅務申報不可列
                            報,應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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