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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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若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依主管機關函釋,員工未於年度終結時或勞動契
約終止時休完特別休假,如果是可歸責於員工的原因,雇主可
不發給工資。
實務上亦有雇主採取遞延特別休假的作法,亦即延長特別
休假的使用期間,常見的遞延期間約為 6 個月,若遞延後仍未
使用完畢,則不得再遞延。
(二)實務提醒
若雇主同意將特別休假遞延至次一年度使用,宜於工作規
則明訂,並同時規範特別休假未使用完畢的處理方式,以資依
循。
五、退休金
(一)主要規範內容
我國政府於 94 年 7 月 1 日實施退休新制,自實施日起新
到職之員工,均應一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的退休制度。
在該制度下,雇主有義務按月為員工提繳月工資 6%,至員工
個人的退休金帳戶,專戶存儲,在員工符合退休條件申請退休
前,均不得動用。
至於 94 年 7 月 1 日前已在職的員工,若選擇繼續適用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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