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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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基法的退休舊制,則雇主仍應於員工符合下述退休條件時,一
次發給員工退休金。若 94 年 7 月 1 日前已在職的員工改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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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新制,其選擇退休新制前的工作年資,亦即保留年資 ,
退休權益仍是依照勞基法規定,與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退休制
度的員工相同。
退休方式 舊制退休要件
一、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者。
自請退休 二、工作 25 年以上者。
三、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一、年滿 65 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強制退休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 55 歲。
適用退休舊制的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標準是按工作年
資,每滿 1 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 15 年之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年資未滿半
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 1 年計。至於退休金基數的標準,
是指核准退休時 1 個月平均工資。
需注意者,適用勞基法前的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標準,
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
該事業單位自訂的規定或勞雇雙方的協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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