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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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便宜些,出售的價格比一般標準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貴些,但若
一旦面臨被迫平倉,就可能產生比流動性好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更多的
虧損。
(五)不瞭解潛在風險類型
對於銷售不適當的高風險投資工具給不瞭解的投資者,法律上是
偏向保護投資人的。是故,金融機構有義務清楚地解釋金融工具隱含
的風險,甚至拒絕自發性投資客戶從事不適當金融工具的交易。否
則,投資人是可以提出告訴,對於鉅額之非預期內的損失,要求金融
機構共同承擔,但先決條件是必須證明投資者自己不知道金融工具的
潛在風險。此類不瞭解潛在風險所產生的虧損有以下三種:
1. 認為機率低的事件不可能發生。1994 年初至 1995 年 2 月這段
期間,美國的利率共調升了 225 個基本點,造成許多著名的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虧損案件。例如,吉布生卡片公司的 1,600 萬美元虧損,
即是由一個換利所產生。吉布生因認為美國利率持續上升的可能性不
大,故願意支付一個浮動利率 LIBOR 平方的利息流量,來交換收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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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較當時市場正常換利為高之固定利率的利息流量。 此種錯誤交易
的共同點,就是認為機率低的事件不可能發生,而不去設想萬一發生
的可能損失。
台灣市場上盛行的投資人出售價外選擇權,也有異曲同工之妙,
因為認為被執行的機率不大,所以大膽地賣出此類選擇權。此外,出
售一觸生效選擇權,當觸及門檻價格生效時為極深價內的選擇權。例
如,出售日圓買權,其履約價格 100 日圓兌 1 美元,而門檻匯率為 95
1 所謂 LIBOR 平方是將 LIBOR 去掉百分比,將數字予以平方後再附上百分比的數
字,因此這種互換將產生收入與支出利率很大的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