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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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在以上的這些條件下,當 3 個月後利率買權到期時,購買者可能
產生的損益如下:
到期日當天 3 個月期 LIBOR (i) 購買利率買權損益 (不包括權利金)
i≦1.5% 0
i>1.5% (i-1.5%) ×91 / 360×$10,000,000
上表中,3 個月期的 LIBOR,以年利率方式表示。利率買權契約
簽後 3 個月的到期日,3 個月期 LIBOR 小於或等於 1.5%,則利率買權
損益為零 (不包括權利金),任契約到期而不會要求執行;若 3 個月期
LIBOR 大於 1.5%,則要求執行契約,產生淨現金流入,而此淨現金
流入是以買權到期日後的 3 個月為計算的基礎,即以利率買權契約簽
訂後之第 182 天才有此淨現金流入,當然也可以在第 91 天以貼現方式
取得,時間流程如下:
因此,若在訂約日起算後 91 天,利率買權到期日當天的 3 個月期
LIBOR 為 1.75%,則此買權的損益是在距訂約日的第 182 天 (付息日)
可以收入 6,319.44 美元=(1.75%-1.5%)×91/ 360×$10,000,000。當
然,可以在第 91 天當日以貼現方式收取這筆利潤,即將 6,319.44 美元
以當時 3 個月期 LIBOR 貼現為 6,291.76 美元=$6,319.44 / (1+1.75%×
91/ 360),提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