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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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資合夥組織與稅務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

                        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
                        為綜合所得總額之營利所得,並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第 71

                        條第 2 項)。


                            民國 104 年開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
                        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

                        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

                        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
                        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

                        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

                        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
                        稅。(第 71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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