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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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組織與稅務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
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
之合計數計算之;另營利事業繳納屬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社員將獲配股利
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
納稅額中扣抵 (即兩稅合一制度)。
簡言之,我國自 87 年 1 月 1 日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後,公
司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視為個人股東事先繳納之所得
稅,個人股東投資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為 40% (即個人綜合所
得稅之最高稅率)。對公司股東而言,取得股利不計入課稅所
得額,但其可扣抵稅額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
帳戶),並作為以後分配予股東扣抵之用。
三、獨資、合夥與公司之稅務比較
項目 獨資合夥 公司
發票使用 原則要使用統一發票。 一定要使用統一發票。
例外,小規模營業人可申
請免用。
所得稅 不 須 先 繳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公司組織之盈餘需先繳納營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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