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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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組織與稅務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

                      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
                      之合計數計算之;另營利事業繳納屬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社員將獲配股利

                      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
                      納稅額中扣抵  (即兩稅合一制度)。


                          簡言之,我國自 87 年 1 月 1 日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後,公

                      司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視為個人股東事先繳納之所得
                      稅,個人股東投資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為 40%  (即個人綜合所

                      得稅之最高稅率)。對公司股東而言,取得股利不計入課稅所
                      得額,但其可扣抵稅額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

                      帳戶),並作為以後分配予股東扣抵之用。



                      三、獨資、合夥與公司之稅務比較




                        項目            獨資合夥                        公司

                       發票使用  原則要使用統一發票。               一定要使用統一發票。
                               例外,小規模營業人可申

                               請免用。
                       所得稅     不 須 先 繳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公司組織之盈餘需先繳納營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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