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P. 37
☆拳藝之傳授、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
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者,
係屬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
業務者,如無銷售貨物或其他勞務者,依營業稅法第 3 條
第 2 項但書規定,其所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
範圍,無辦理營業登記之問題 (財政部 84/07/12 台財稅第
841634845 號函)。
(二)變更、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
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
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
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
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
此限 (營 30)。
(三)暫停營業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
備;復業時,亦同 (營 31)。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