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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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藝之傳授、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

                            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者,

                            係屬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
                            業務者,如無銷售貨物或其他勞務者,依營業稅法第 3 條

                            第 2 項但書規定,其所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

                            範圍,無辦理營業登記之問題  (財政部 84/07/12 台財稅第
                            841634845 號函)。



                        (二)變更、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


                            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

                        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

                        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

                        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
                        此限  (營 30)。


                        (三)暫停營業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
                        備;復業時,亦同  (營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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