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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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者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後,向營業

                      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其基本條件依公司法規
                      定,需 2 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

                      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選出董事至

                      少 3 人、董事長 1 人,並選出監察人至少 1 人。公司登記資本
                      額規定,除許可法令特別規定外,公司申請設立時,最低資本

                      額並不受限制,惟公司申請設立時,依公司法第 7 條暨「會計

                      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規定,股款證明應先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併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辦理登記。


                          此種組織型態之優缺點為,(一)  優點:1.  股東僅按出資

                      額負有限責任,若公司持續成長擴大經營規模,可申請上市或
                      上櫃,2.  股東採股份制,若股東理念不同,可藉股份移轉而

                      處分之,3.  設有董事會,公司一切決策集中於此,組織調整

                      相當有彈性,4.當經營擴大規模時,募集資金較易取得。(二)
                      缺點:1.  較不適用於工作室,2.  組織大,相對成本較高,初

                      期資金壓力較重,3.  經營必須符合公司法各項規定,以免受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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