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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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公司



                            經營者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後,向營業

                        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其基本條件為,依公司法
                        規定,股東至少 1 人,各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

                        任。公司登記資本額規定,除許可法令特別規定外,公司申請

                        設立時,最低資本額並不受限制,(103 年起依「會計師查核簽
                        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認定其資本足敷設立查核簽證日止

                        之直接費用,登記機關即准予登記。「設立查核簽證日止之直

                        接費用」之範圍,包括與公司設立直接有關之政府規費  (如公
                        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費、公司登記費、許可登記費等)、會

                        計師簽證費、律師或會計師公費及所在地租金等費用。


                            此種組織型態具有下列優缺點,(一)  優點:1.  股東僅對
                        出資額負有限責任,2.  有限公司為法人,在法律上可以獨立

                        行使一切法律權利及義務,是適用最多之組織型態。3.  若公

                        司事業規模日益擴大,可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二)  缺
                        點:1.  一切活動須遵照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可能觸法而不

                        知,造成無謂之損失,2.  股東多、意見亦多,開會可能較無

                        效率,無法提升獲利能力,3.  辦理主管機關各項登記時,手

                        續較為繁瑣,手續費也較高,4.  當公司不想經營時,尚需依
                        法辦理清算,較為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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