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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頸、失去商機或週轉不靈,3.  決策過程易流於獨斷專行,4.

                      因不具有法人資格,需辦融資時,金融機構需視經營者之信用

                      能力,評估是否貸放,經營者必須承擔營運所有一切資金,5.
                      獨資經營者依法必須負擔無限責任,故經營壓力將隨事業壯大

                      而加大,發展將受到相當限制。



                      二、合夥組織



                          合夥係指 2 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依商

                      業登記法規定,向各地之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此種組織
                      型態具有下列優缺點,(一)  優點:1.  可提供的資金較獨資

                      多,2.  可集思廣益,3.  可分工合作,避免獨斷專行造成企業

                      危機。(二)  缺點:1.  合夥人負無限責任,當合夥人間財力不
                      相當時,財力較雄厚者所承受的風險較高,2.  合夥企業通常

                      規模狹小,募集資金的能力較弱,各人能再出資能力亦不同,

                      容易造成合夥人之間的衝突,3.  當營業狀況大幅成長時,募

                      集資金之能力較弱,造成合夥人資金壓力大增,4.  合夥人對
                      外均負無限責任,當需要融資時,視合夥人之信用條件而定,

                      若部分合夥人信用不佳,融資很難成功,5.  無法律上之獨立

                      人格,不能購置企業所需之不動產,作為長程事業發展之基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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