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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頸、失去商機或週轉不靈,3. 決策過程易流於獨斷專行,4.
因不具有法人資格,需辦融資時,金融機構需視經營者之信用
能力,評估是否貸放,經營者必須承擔營運所有一切資金,5.
獨資經營者依法必須負擔無限責任,故經營壓力將隨事業壯大
而加大,發展將受到相當限制。
二、合夥組織
合夥係指 2 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依商
業登記法規定,向各地之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此種組織
型態具有下列優缺點,(一) 優點:1. 可提供的資金較獨資
多,2. 可集思廣益,3. 可分工合作,避免獨斷專行造成企業
危機。(二) 缺點:1. 合夥人負無限責任,當合夥人間財力不
相當時,財力較雄厚者所承受的風險較高,2. 合夥企業通常
規模狹小,募集資金的能力較弱,各人能再出資能力亦不同,
容易造成合夥人之間的衝突,3. 當營業狀況大幅成長時,募
集資金之能力較弱,造成合夥人資金壓力大增,4. 合夥人對
外均負無限責任,當需要融資時,視合夥人之信用條件而定,
若部分合夥人信用不佳,融資很難成功,5. 無法律上之獨立
人格,不能購置企業所需之不動產,作為長程事業發展之基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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