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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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有關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之法令,詳見於稅捐稽徵法第 1
章之 1 之規定,其中第 11-5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影響稽
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
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
詢時,出具委任書。被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
政部賦稅署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第
11-6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
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
總之,納稅義務人有依法納稅之義務,但稅務行政亦應合
理化,維護人民經濟活動交易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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