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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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組織之清算期間,依

                                                              公司法規定之期限。
                                                            4.  非公司組織之清算期間為
                                                              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
                                                              讓之日起 3 個月。
                                                            5.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應於

                                                              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
                                                              止 10 日前,提出當期決
                                                              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 75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 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
                           1  所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
                              登記。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
                              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 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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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
                        營
                              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業
                              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應向主管稽 應於停業或復業前辦理。
                        稅  3
                              徵機關申報核備。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應 於 給 付 報 酬 之 次 期 開 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15 日內繳納。
                              而有銷售勞務者,勞務買受人就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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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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