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P. 23
3. 公司組織之清算期間,依
公司法規定之期限。
4. 非公司組織之清算期間為
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
讓之日起 3 個月。
5.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應於
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
止 10 日前,提出當期決
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 75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 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
1 所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
登記。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
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 內辦理。
2
廢止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
營
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業
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應向主管稽 應於停業或復業前辦理。
稅 3
徵機關申報核備。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應 於 給 付 報 酬 之 次 期 開 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15 日內繳納。
而有銷售勞務者,勞務買受人就給
4
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之。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