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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四、承受擔保品,須對銀行有利


                    擔保品的承受,必須考慮下列各點:
                    1.  承受擔保品需先報請總行核准,總行除依各授權層級核准外,並應提

                       報放審會及常董會核准。
                    2.  擔保品承受價格,宜在法院拍賣二拍或三拍以後才承受,以免承受價

                       格過高。
                    3.  評估擬承受擔保品之市場性;若為一般住宅則轉售容易。反之,若為

                       特殊性廠房、機器,或淹水地區住宅、山坡地住宅、豪宅、戲院、娛
                       樂場所、地下室或賣場等,則需審慎評估。

                    4.  擔保品再出售期限;我國規定為四年,巴拿馬為一年六個月。若未在
                       期限內出售,則需向政府申請再展延二年,否則將被處罰。

                    5.  擔保品出售有關費用;一般費用包括契稅、地價稅、房屋稅、保險
                       費、住宅管理費、出售仲介佣金,及法律費用等。上項費用宜在承受
                       前計算清楚,以避免虛盈實虧,或擴大虧損比率。

                    6.  承受對債務人所豁免之債權;若以 200 萬元承受擔保品,便對債務人
                       放棄 200 萬元債權,以後擔保品倘處分不到 200 萬元,則差額不能向

                       債務人求償。
                    7.  擔保品承受後所發生之稅費,乃先以暫付款記帳,俟出售時才一併出

                       帳認列損益﹔倘不注意先以費用出帳,則日後將多繳交財產交易所得
                       稅。

                    8.  營業單位不宜以承受擔保品,來隱藏逾放或降低逾放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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