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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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銀行授信管理處的經營策略
三、以和解代替法院拍賣的策略
以協議清償,可以讓銀行更快速及高比率的收回銀行的不良債權,客戶
也可因此以後免除銀行的追索,真是一種雙贏的策略。
銀行與借款人協議還款的方式有很多,茲大略歸納為以下幾種:
1. 所止扣之存款,應抵償所積欠之本息。
2. 假扣押之不動產,若借、保人願設定抵押權 (含次順位) 予銀行,或
償還某一金額之本金,則在協議分期還款後,可研議予以撤除假扣
押。
3. 本息可以協商降額、延期、分期償還,以減輕借款人之立即負擔。惟
降額、延期等條件不宜放寬太久,僅能暫定二、三年,屆期再視借款
人還款能力,另定償債協議。
4. 若催收款委託行外催收公司進行追償,則催收佣金宜由借款人負擔。
銀行可在實際收回多少金額之前提下,與借、保人和解。
5. 法院執行及轉列追索債權 (打呆) 後之帳外利息,宜由借款人負擔。
惟過去幾年利率水準較高,若利率高達 7%~8%,則可酌予降息,或
一部份付現,其餘用分期付款方式還款。
6. 在分期付款協議下,若借戶再有第二次未依約還款,則宜立即採取法
律行動。
7. 若借戶一次償還大部份金額,或已依分期付款協議償還大部份欠款,
則可同意借戶豁免追索債權。
這些逾放後之協議措施,並非銀行營業單位之授權範圍,故需提報總行
核准後,始可與借戶簽訂償債協議。在契約內容方面,還須會請法務單位同
意,較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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